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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听证、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为便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质证权利的行使,有利于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采信、保证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中心已为法院开展远程视频、声音传送等方式进行视频听证、质证的服务。

法院远程视频、声音传送所需设备及要求:办公电脑(可以流畅运行windows XP或windows 7系统)、通过扩展可以进行视频、声频通讯,使用摄像头、麦克风、扬声器等专业的和普通的外部设备进行实时的远程音视频联系,一般要求互联网带宽不低于512K。

具体使用方法,请查阅“远程听证简易操作流程”。

远程听证客户端软件下载

远程听证简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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