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恒春,李勤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005
摘要:公共利益领域广泛,很多领域具有专业性。在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检察机关与司法鉴定人之间是司法鉴定法律关系。作为第三方民事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其地位相当于检察机关的辅助人,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行为是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延伸。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时应避免约定《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对鉴定费用可以在委托鉴定函中以“在案件执行款中优先受偿”等方式作出安排。目前,公益诉讼各领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明确,亟需相关部门出台规定予以完善。同时,为适应公益诉讼发展需要,可以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公益诉讼鉴定机构。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司法鉴定, 法律关系, 费用安排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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