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锟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摘要: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实践探索可知,在线鉴定是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诉讼行为,具有全程电子化、鉴定对象数据化、鉴定过程智能化的特性。纯正的在线鉴定可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不纯正的在线鉴定会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鉴定方案。当事人的知情确认权和程序转化权是在线鉴定的正当性基础。在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检材、出具鉴定意见,体现了在线鉴定制度的高效便利性。在线鉴定生成证据为鉴定意见或报告书,须先审查检材的同一性和充分性,再经法定调查程序的核验,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当事人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关键词: 在线鉴定, 程序选择, 检材数据化, 鉴定意见或报告书, 在线证据调查
摘自《中国司法鉴定》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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